院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 觉性,规范医药代表在医院的从业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 境,根据山东省卫健委《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鲁 卫医急字〔2024〕6 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请相关科室及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遵照执行。
山东黄河河务局山东黄河医院
202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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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规范医药代表在医院的从业行为,根据《医疗机构
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 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 2020 年第 105 号公告)、《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鲁卫医急字〔2024〕
6 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药器械、医用耗材试剂、疫苗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
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工程设备安装/维修人员、投 标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内卫生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四条 医药代表接待工作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原则进
行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其中:常规接待时间:每周五下午
15:00;地点:2 号楼三楼接待室;特殊情况另行决定。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活动,应填写《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报医务科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进行1 次备案登记,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等活动。
第六条 医院对变更的医药代表进行重新登记建档,并注销既往医药代表信息。
第七条 医药代表的登记建档材料包含以下事项:(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四)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下载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第八条医药代表来访实行预约制,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提前报医务科预约,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见附件 2)进行预约登记,医务科按预约登记对其身份进行审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医务科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预约成功后,医药代表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一律不予接待。
第九条 配送药品、设备、耗材,领取及提交合同,提交验收及维修相关材料等工作无需预约,对账、维保、计量以及临床试验项目工作人员无需预约。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安排。
第十条 预约登记审核通过后,医务科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原则上至少2名接待人员在场。
第十一条 接待科室认真做好接待记录,接待结束后将填写的《接待医药代表记录表》(见附件3)交回医务科备案。
第十二条 接待内容主要包括:(一)收集企业代表所提供的资料。(二)新药、创新药及专科药、新仪器设备、新耗材等信息。(三)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医院需求信息、产品不良反应信息。 (四)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五)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六)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等。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医院加强对医药企业及代表的廉洁行为告知,加强在医院内规范学术、商业推广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 医院及工作人员规范与医药代表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严禁接受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收取或接受医药代表的回扣、吃请、贵重礼品、安排旅游等。 (二)对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诊室、病房等区域推介和促销产品等行为进行拒绝和制止。 (三)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相关产品在医院内使用量等相关信息。 (四)严禁参与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组织的医药产品推介等商业宣传活动,严禁直接接受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给予的讲课费。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院建立落实院内抽查制度,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本规定有关要求,擅自在院内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的,应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医院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及企业代表的诚信档案,如实记录企业及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的,医院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给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医院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规范诊疗,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医院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医务科负责解释。附件:1.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2.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登记表3 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4.医药代表接待管理流程图
附件1
山东黄河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
备案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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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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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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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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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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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院开展业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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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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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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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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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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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授权开展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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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院使用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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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
备注:在本院开展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均要备案登记。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产品及有关个人信息与登记备案表以纸质形式交送至医务科,联系电话:0531-85696748;公务邮箱:huangheywk@126.com。
附件2
山东黄河医院医药代表接待预约登记表
年 月 日
医药代表 预约登记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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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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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科室:
来院事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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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行风)部门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山东黄河医院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
代表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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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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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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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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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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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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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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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部门
附件4
山东黄河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流程图